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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样的可燃气体报警

试样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应满以下条件要求。
    气体报警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的报警信号,发出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发生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设 置报警延时,其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控制器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先报警部位: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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